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发展“巾帼预付卡”(以下简称巾帼卡)业务,方便持卡人使用,规范预付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巾帼卡是上海巾帼三六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行的,为企事业单位、机构团体或组织提供员工福利发放、商务往来等用途及服务的商务卡。本预付卡的发行将严格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上海巾帼三六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已获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许可证编码:Z2013831000017)。
第三条 巾帼卡面向个人和单位发售,任何个人和单位购买巾帼卡即成为持卡人。持卡人可在公司网点进行购买,在指定签约商户进行消费,发卡方提供预付卡充值、查询、换卡、延期等服务。
第四条 发卡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均需遵守本章程,同时还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 巾帼卡的购买
第五条 巾帼卡为磁条卡产品,为不记名预付费卡,账户所涉及到的币种为人民币。巾帼卡单张充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巾帼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先充值,后消费。卡内预存款项不计息,不具备透支和取现功能。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者,均可向发卡机构指定售卡服务渠道购买巾帼卡。购买卡片时须按照发卡方要求,实名登记填写申请书、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在申请书上签字,表示知悉发卡方有关规定,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认遵守本章程。发卡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申请人有义务将本章程规定告知持卡人。
第七条 凡购买巾帼卡的单位或个人,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巾帼卡销售订单》,进行实名登记。
第八条 个人购买有效证件包括:(1)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2)军官证;(3)武警警官证;(4)护照;(5)港澳同乡回乡证;(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8)外国人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九条 单位购买除需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还需提供单位有效证件,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等。
第十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巾帼卡5000元(含)以上人民币,个人一次性购买巾帼卡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的,均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第十一条 巾帼卡最大面值1000元,有效期自制卡之日起5年。
第十二条 购买者购买巾帼卡,领取卡片后必须当场清点卡片,确认无误后,在《巾帼预付卡申购单》上签字确认,视同与发卡机构签订了购卡合同,即表示确认履行并遵守本章程及持卡人手册的各项规定。
- 巾帼卡的使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持巾帼卡在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特约商户信息以官网(www.jg365.cn)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 巾帼卡设有密码,印于卡背面的密码覆膜内。持巾帼预付卡刷卡消费,均需凭密码完成交易,均视为本人购买所为。刷卡消费签购单为有效凭据,持卡人发生纠纷,需凭有效凭据进行处理。成功交易后,卡内自动扣除消费金额。发卡方通过网站和客服电话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咨询、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交易和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根据发卡方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巾帼卡不可兑换现金,不记名卡遗失不挂失。由于卡片保管不当造成无法交易的巾帼卡,凭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服务点办理换卡手续,并支付工本费。
第十六条 巾帼卡自制卡之日起五年有效。
- 发卡机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有权要求购买者按照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办理换卡、记名卡挂失、不记名卡到期换卡服务。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巾帼卡的,发卡机构有权暂停该持卡人的使用。
第二十条 因供电、通讯或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无法完成的,发卡机构可以帮助持卡人解决问题,但不承担由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因战争、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不满意,产生纠纷的,持卡人应与商户协商解决,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应当通过书面或官网等形式提供巾帼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持卡人手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应为持卡人提供消费查询平台,为持卡人查询商户信息、卡片余额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确保巾帼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对购买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有权购买巾帼卡,对巾帼卡的使用、收费等有权知悉。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可在巾帼卡特约商户进行消费。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可通过官网查询商户信息、卡片余额。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对有疑问的交易,可持签购单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查询或更正。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购买巾帼卡时需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妥善保管巾帼卡。
第三十条 持卡人不得在发卡机构特约商户以外的经营场所刷卡消费,未按规定进行交易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巾帼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发卡公司不对遗失的卡片提供挂失补发服务,且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凡伪造或变造”巾帼卡”,使用伪造或过期、作废的“巾帼卡”进行诈骗或其触犯法律的、使用“巾帼卡”进行洗钱、非法套现的,发卡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因持卡人伪造虚假交易等违背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发卡方造成损失的,相应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方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持卡人与商户之间的任何纠纷与发卡方无关。
第三十四条 在商户许可条件下,本卡支持退货服务。退货款项根据相关规定退还至该卡片账户内。
第三十五条 发卡方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会因时间、地点的不同有所变化。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巾帼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方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如出现长期的线路、系统故障造成卡片不能使用的情况,发卡方将提供退卡服务。
- 收费
第三十六条 卡片因弯折、磨损、刮伤或超过免费服务期等持卡人保管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可持卡到指定服务中心办理换卡手续,提交该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方指定网点提出书面换卡申请后,按10元/卡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旧卡必须回收。
第三十七条 巾帼卡自制卡之日起五年有效,前三年为免费服务期。发卡方将于免费服务期满的次月开始起收取10元/月/卡账户管理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有效期满后,该卡不能继续进行支付、充值等消费。
第三十八条 所有收取的费用均可在卡内余额中扣取,扣完为止。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遵照规定执行。
-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适用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相关定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机构与购买者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巾帼卡,应视为清楚了解本章程内容,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或调整,将通过官网和指定服务中心予以公告。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